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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伤亡 自首获刑悔断心肠

发布时间:2015-11-25 10:26:36


    肇事后,理应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胡某却驱车离开,最终造成被害人王某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某驾驶着越野客车沿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平路口南路段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胡某驾车驶离现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胡某到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胡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胡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叶子豪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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