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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5-11-25 10:24:46


    2015年8月13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2014年4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熟人接手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钢结构工程,同年10月份又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接手了办公楼工程。工程建设开始后,杨某组织贾某、张某等28名农民工负责施工建设。在此期间,杨某在收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拖欠贾某、张某等2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92000元。后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杨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另查明,在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杨某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支付2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92000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本案提起公诉前杨某支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能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叶子豪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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