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高某和朋友一起跟随李某找刘某要账,李某等人在正在施工的一个院子找到刘某。后李某与刘某就两人之间的债务进行协商,刘某拒绝还钱。期间,被告人高某催促刘某还钱,刘某在语言上与其顶撞。随后,被告人高某在地上捡了个砖头并趁刘某不注意砸中其头部,致使刘某头部受伤。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辩称有自首情节,经查证,10月30日,舞钢市公安局民警在高某所经营的电子游戏室将其抓获。高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朋友们,在遇到问题或者困难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像案中的高某一样,因一时冲动造成他人受伤,自己入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