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舞钢市法院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对上述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田某甲在申请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采取伪造舞钢某公司职工身份和工资证明的手段,分三批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共计142张,并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4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8张,随后恶意透支信用卡,案发时尚有本金410398.89元未归还。被告人田某乙委托田某甲代办信用卡22张,其中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6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张,所办理信用卡被田某乙恶意透支,案发时尚有本金164057.10元未归还。被告人张某委托田某甲代办信用卡7张,系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通过田某甲恶意透支,案发时尚有本金60000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田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可酌情从重处罚;田某乙、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田某甲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某乙、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