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舞钢法院副院长华广平带领民一庭法官,驱车千余里,远赴江苏省常州市,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舞钢市某公司和被告常州市某有限公司是长期生意伙伴。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原告向被告供货后没有催要货款。截止2012年10月19日,经双方对帐,被告方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0余万元。欠款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次性无法拿出全部欠款。鉴于此,双方于2012年12月签署《证明》一份,约定从2012年6月1日起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当做利息。但是,此后被告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按照约定付款。2014年12月5日,原告起诉至舞钢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及约定的利息。
受理此案后,华广平副院长亲自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与被告电话沟通无果后,果断决定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进行调解。到达苏州常州市后,华广平副院长和民一庭法官利用周末时间,直接到被告公司进行调解,反复耐心地向被告阐述了诚信是金的道理。被告被舞钢法院法官不远千里,放弃休息日做调解工作的精神所感动。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自愿于2015年3月1日前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直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原、被告就此事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签订协议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