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舞钢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使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金。
2014年1月2日,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与从深圳回来探亲的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眼部损害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出院后便向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公司主张赔偿,但蒋某探亲后便回了深圳,且保险公司也远在深圳。无奈之余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四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调查了解案情,李某年近六十,如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进行下一步治疗,有可能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蒋某及保险公司均远在深圳,双方沟通不便,并且保险公司执意对原告所受之伤申请重新鉴定,加大了案件处理难度。鉴于此,承办法官联系到保险公司负责该案的员工,对李某的受伤情况和各项要求与其进行详细沟通,征求李某、蒋某及保险公司的调解意见。经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决定撤回重新鉴定申请,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对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次性赔付十一万元,并且调解过程中三方也就蒋某向李某垫付的医疗费、蒋某的车辆损失达成了一致协议,使该交通事故案件一次性得到处理。
该案承办法官设身处地的为双方当事人着想、通过调解,使一起对立情绪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应诉不便的交通事故案件仅用四十天的时间就得到了圆满的处理,极大的减少了双方的诉累,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