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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能替代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2 14:37:45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3日6时左右,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舞钢市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认为郭某无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随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对肇事方郭某处以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受害方李某出院后,多次找郭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郭某称其在李某住院时已垫付部分医疗费,并且自己也因该事故受到了行政处罚,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拒不赔偿郭某其他损失。李某无奈之下将郭某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剩余医疗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其违法行为又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郭某“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能成立。遂判令郭某赔偿原告医疗损失900余元。

案件评析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国家对公民、法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则是公民、法人对他人违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后对侵犯人的追究。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后,即使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受侵害人依然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对其主张民事权利。

责任编辑:陈艳艳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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