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舞钢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汽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的调解,不仅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提高了侵权人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积极性。
基本案情
原告鲁某某诉称:2013年8月9日,马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舞钢市尚店至王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鲁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车辆归某汽车公司所有。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511.71元。后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251005.6元。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马某一方在事故发生后为受害人垫付各项费用共计39000元。经调解,原、被告之间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为使马某能够顺利的从保险公司获取垫付款,承办法官仍坚持不懈,最终将马某一方的垫付款问题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于2014年9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410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于2014年9月25日之前将被告马某垫付的35897元支付给马某,剩余的垫付款3103元马某自愿放弃;原告、上述三被告就此事今后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评析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当下,只有很好地解决垫付款问题,才能提高侵权人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积极性,从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