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女职工上班时发现一辆他人电动车钥匙没有拔,便顺手将电动车钥匙偷走,又伙同他人将电车盗走。2014年10月28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豆某某、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豆某某、焦某某,均在舞钢市某公司上班。2013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焦某某在上班时发现在停车场停放的受害人殷某某的电动车的车钥匙没有拔走,遂将电动车钥匙偷走。焦某某与豆某某商议后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豆某某家中。后背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11元。
另查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受害人殷某某;豆某某、焦某某通过向殷某某赔礼道歉,取得殷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豆某某、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豆某某、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被盗电动车已退还受害人且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中豆某某、焦某某因一时贪心盗取同事电动车,致使二人被刑罚。希望朋友们,时刻谨记法律底线,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