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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为民之名 行贪污之利

发布时间:2014-12-12 14:26:56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47岁,某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下半年为解决该村深山独居户下山通行难的问题,该村所在乡政府决定修缮该村独居户下山的道路,并多方联系筹措资金。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吴某某便以该村委的名义先后向乡政府申请修路扶贫资金共计101500元,并自己负责修路。在修路过程中,吴某某利用管理扶贫修路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修路支出的手段,贪污修路扶贫款24226.33元。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还了全部赃款。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管理扶贫修路资金的过程中,通过虚报修路支出等手段,贪污修路扶贫款24226.3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评析

  作为基层干部,要做的就是服务群众,为群众谋福祉,给群众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而不是借为民之名中饱私囊、贪污腐败。希望基层干部要以此案为戒,在工作中做一个“马向阳”式的好干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责任编辑:张占营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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