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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再盗回 还钱和解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11-07 09:16:01


  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后又盗回,偿还欠款仍然被判刑罚。2014年11月5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吕某,男,现年40岁,河南省西平县人。2014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吕某向华某借款30000元,以豫QQ2428的黑色江淮和悦轿车作抵押并将该车辆交予华某保管。2014年3月8日19时左右,吕某在未经华某同意且没有归还30000元借款的情况下,从舞钢市铁山乡营街村幼儿园对面的广场上将豫QQ2428的黑色江淮和悦轿车盗走。经鉴定,豫QQ2428的黑色江淮和悦轿车价值76830元。

  另查明,豫QQ2428的黑色江淮和悦轿车登记车主为胡某某(吕某前妻)。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与华某达成协议,取得华某谅解。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车辆盗走,价值76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吕某为借款三万元称豫QQ2428黑色江淮车系其妻子胡某某的车,但未向华某讲明与胡某某的婚姻现状,遂将自己占有胡某某的豫QQ2428黑色江淮和悦轿车作担保,并将该车辆交予被害人华某保管,华某取得对该车辆的相关权利义务,如果该车被第三人窃取,华某也要承担赔偿义务,本案吕某在华某不知情且未向华某还款的情况下,将用作担保的车辆开走,是盗窃,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明确表示不上诉。

文章出处:舞钢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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