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酒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胡某某,男,49岁,河南省舞钢人。2014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一块在中加钢铁有限公司南门吃饭,席间喝了六七瓶啤酒饮酒。饭后,胡某某便驾驶自己的轿车到舞钢市杨庄乡柏庄村旺佳批发部。约15时许,胡某某继续驾驶该车从旺佳批发部由东向西行驶,在舞钢市杨庄乡柏庄水泥厂附近与一辆大货车会车时自己车轮胎被扎破,后胡某某将车停在路上堵路,致使公路上车辆无法行驶。在舞钢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疏导交通时,发现胡某某酒后驾驶,遂将其移送至舞钢市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构成醉驾。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3.6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