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舞钢市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庭长柴耀杰带领书记员坐着火车,行程1400余公里,历时24个小时,到辽宁省瓦房店市监狱,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董某某,女,现年40岁,舞钢市人。1999年3月与被告张某某(男,现年43岁)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无子女。2003年7月,被告因在中山市贩卖毒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送到辽宁省瓦房店市监狱服刑。2014年3月,原告董某某向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舞钢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后,高度重视此案。期间,一方面通过电话让监狱工作人员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和原告沟通,说明服刑人员的思想容易产生大的波动,等时机成熟,柴耀杰庭长亲自带领书记员到被告服刑监狱做调解工作。由于坐的是慢车,而且车内旅客拥挤,行动非常困难,柴庭长的腿和脚肿了许多,连穿鞋子都很困难。
到了监狱,柴庭长忘记了腿困脚痛,立即开展调解工作。被告张某某被家乡的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思想上已经彻底想通了——因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已经让爱人失去了10个年头的青春。被告当即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同意和原告离婚,并希望她重新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