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尹集镇某村村民赵某和王某承包该村“村村通”的部分路段,并于两个月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村委会支付赵某和王某部分工程款后,仍欠两人45万余元。此后,赵某、王某多年奔波,却还没拿到工程款的一半,无奈于2014年3月先后将该村村委会起诉到舞钢市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73万余元。
接到这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安家东将案件合并审理,并通过仔细阅卷、传唤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赵某和王某的诉求合理合法,但要求利息偏高。通过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赵某和王某因村委会的欠款而遭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村委会确有难处,无法全额支付。考虑到这种情况,安家东意识到如果双方达不成调解,在执行时也会有很大难度,很可能演变成信访案件。于是,安家东主动联系尹集镇政府进行沟通,并多次主持赵某、王某和村委会进行清算,厘清欠款账目,同时,告知赵某和王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村委会分别在今年十一和年底前将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3万余元支付完毕。
通过对这两起案件的调解,我们意识到在处理案件中,法官只有本着人文、和谐的理念,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多角度全方位耐心、细致地调解案件,才能取信于人,才能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