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收购赃车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2012年9月19日下午,张某某(已判刑)到舞钢市尹集镇埂上村王庄赵某某家谎称要用车拉油,将赵某某的三轮车骗走,连夜到舞阳县辛安镇郭庄。第二天上午,张某某又到舞阳县辛安镇罗庄处理赃车。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车无合法手续仍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被骗三轮车价值7438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追还失主。2014年4月3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那是被骗来的赃车,觉得价格还可以就买了,自己也是受害者。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购买的车辆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所收购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鉴于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服判不上诉,并对自己行为表示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