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发现,在群众追赶过程中手持撬杠用语言相威胁,抗拒抓捕,转化成抢劫犯罪。2014年6月26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殷某某,男,31岁,河南省方城县人。临近2014年春节之际,被告人殷某某同余某某(在逃)、路某某(在逃)商议实施盗窃。经过密谋后,于2014年2月4日凌晨2时许,三人窜至舞钢市尚店镇王西村某某便民超市,由路某某在周围望风,被告人殷某某和余某某头戴马虎帽、携带撬杠等作案工具开始撬某某便民超市的卷闸门,在撬门时被人发现。在群众追赶过程中殷某某手持撬杠,用语言对追赶群众相威胁,抗拒抓捕。最终,殷某某在群众追赶中被抓获,后被扭送至当地公安派出所。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未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