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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莫随意 提供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4-06-19 11:10:38


    近日,舞钢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但成功化解了原、被告之间尖锐的矛盾,而且提高了老百姓对担保的法律认识、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被告李某向赵某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赵某起诉,原告经法院执行机构还款357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5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关系,而且之前的关系也不错。于是,主审法官抓住这一有利因素,从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给原、被告双方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冰释前嫌,并当庭达成协议如下:被告自愿于2014年8月13日之前向原告清偿全部款项共计35970元。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长的今天,借款发生时,很多出借方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担保人都抱着无所谓的心态,结果却遭遇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在别人要求自己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其法律后果,切不可以无所谓的心理随意提供担保。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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