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舞钢市法院以职务犯罪案例的公开审判为载体,召集辖区党员干部旁听庭审,为他们敲响警钟,筑牢拒腐防变心理防线。
6月11日,舞钢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一案。舞钢市纪委书记平遂民,平顶山公诉局副局长雷举、副处长张一帆,河南省人大代表徐贵丽,舞钢市检察院全体检委会委员,舞钢市各局委乡镇街道办纪检组长及涉及惠民补贴主管负责人等150余人参与旁听案件审理。由于此案是关乎国家特定补贴款项的流失,舞钢市法院特邀请1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观审团参与案件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女,现年48岁。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在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2011年4月划入新城区)财政所所长期间,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在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中,张某某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号发布)》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王某同时负责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审核、抽查、补贴资金发放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平顶山市财政、商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监管,未按照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对申报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未对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和按要求回访。同时,在对家电下乡“代垫直补”商户拨付补贴资金时,张某某未对补贴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致使龚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多个家电下乡销售商户的名义,采取重复复印发票、冒用农民身份等手段,通过审核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605058.16元,已经被骗取的补贴资金5070516.49元。另外,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为龚某某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收受龚某某价值共计6450元的洗衣机、冰箱、空调等电器及现金105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950元。检察机关指控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数次留下悔恨泪水,旁听党员干部通过鲜活的例子,让廉政教育入脑入心,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