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同好友一起外出饮酒,酒后却挥刀致两朋友轻伤、轻微伤,虽然在真诚道歉悔罪后获得了朋友的谅解,但仍逃不了法律的制裁。2014年5月7日,舞钢市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3月7日下午18时许,张某某与邻居陈某某、孙某某三人一起出去吃饭喝酒。酒后,被告人张某某回到自家开的烟酒店同其老婆张某发生争吵。后作为邻居陈某某、孙某某前来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张某某用菜刀将陈某某、孙某某二人砍伤。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其中面部创伤为轻伤一级,头部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孙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酒醒后,被告人张某某悔恨不已,对陈某某、孙某某的真诚道歉。后经本院主持,张某某同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均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同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张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酒后伤人的行为悔恨不已,且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认为:朋友之间把酒言欢可以沟通感情,增强友谊,但饮酒需有度,切莫因过量饮酒酿成祸患,造成终身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