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
1、判决书文号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舞刑初字第50号
2、案由
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春峰,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舞钢市杨庄乡晁庄村,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宋天义,河南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晁宗伟,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舞钢市杨庄乡晁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7年2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樊幸欣,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基层人民法院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舞钢市人民法院合议庭
6、审结时间
2007年7月17日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晁宗伟用刀将路春峰扎成重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晁宗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春峰要求追究被告人晁宗伟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晁宗伟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2895.08元。
被告人晁宗伟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自己的行为属防卫行为,并不同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晁宗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晁宗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
2、一审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晚,因被告人晁宗伟的父亲与被害人路春峰发生口角,被害人路春峰就到被告人晁宗伟家找晁宗伟出气。到晁宗伟家后,被害人路春峰进屋看见晁宗伟就打,将晁宗伟的面部打伤,两颗假门牙被打掉。在双方撕打过程中晁宗伟随手找到尖刀一把将路春峰的腹部扎伤,经鉴定,路春峰的伤为重伤。
另查明:受害人路春峰为农业户口,受伤后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18882.0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路春峰陈述:今年2月17日是大年三十,晚上我们一家人在家看电视,当时俺叔路建华、俺兄弟路广昌也在俺家玩。到晚上九点多的时候,俺老婆晁红菊去厕所解手的时候,听见俺西院的邻居晁金成站到俺家院墙外提着我的名字骂我,俺老婆就喊我说:“路春峰,西院那老头又在那骂咱哩,你出来把他弄回去吧”。接着我出来后就和俺老婆一起去西院晁金成家喊晁宗伟。因为晁金成70多岁了,当时又喝醉了,想着不给他说了叫他儿子把他弄回家。我和俺老婆走的很快到晁宗伟家院子里时,我就开口喊他“晁宗伟、晁宗伟”。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应声,我就走到他家堂屋推开门进去了。我刚进屋,晃宗伟就随手扎了我一刀,接着他又扎了我一刀。这时俺老婆也进屋了喊着晁宗伟手里有刀,我一听他手里有刀就顺势把晁宗伟摁倒了。然后俺老婆就大声喊人,接着俺家里人都赶过来了,一看我受伤了就忙着抬我,当时流了很多血。2、证人晁红菊证言:年三十晚上,俺老公路春峰和俺兄弟路广昌,还有俺叔路建华和我在俺家聚着喝酒。到九点多我去厕所解手,听见晁金成喊住俺丈夫的名字:“路春峰我尻您母啊“。我很生气,我就站在俺家堂屋门口喊俺丈夫说:”西院那老头又站那骂咱哩“,俺丈夫一听见我喊就从屋里出来了。于是我和俺丈夫就上西院晁金成家喊他儿子晁宗伟去了。俺兄弟路广昌也跟着俺俩去晁金成的家里了。因为晁金成都七十多岁了,也没门他,想着让晁宗伟管管晁金成,当时也想着找晁金成的孩出出气。我和俺丈夫当时很生气,俺是跑着到晁金成家堂屋的,到那儿后俺丈夫看见晁宗伟就想挥手打他,我还拉了俺丈夫一下。俺丈夫就对着晁宗伟骂:“尻您母”。这时晁宗伟也不知道从哪弄了一把刀捅住俺丈夫了,捅第一刀的时候我没有看见,捅第二刀的时候我看见了。晁宗伟右手拿着刀朝俺丈夫肚子上捅的,他捅第二刀的时候我都发现俺丈夫肚子都已经有血了。随即俺丈夫就躺在地上了。我一恼就撕住晁宗伟朝他脸上又抓又打。接着俺兄弟、俺叔也都赶过来了,把俺丈夫抬到院子里了。3、证人杨秀花证言:路春峰是俺东院的邻居,俺两家因为盖房子占地发生过矛盾。年三十晚上,俺公爹晁金成喝了点酒加上宅子的事心里不痛快,所以就骂路春峰。当时已经是夜里十来点,我和晁宗伟都已经睡了。我听见俺公爹在外头骂人,我想着过年哩,叫他回来算了。我就起来到路春峰家东南角的厕所那见俺公爹和晁红菊在那对着骂,我就拉俺公爹回家,他不走,我就又拐回家了。这时我听见晁红菊喊路春峰叫他打俺公爹,我走到俺院里,想想也不中还是得把俺公爹拉回来。我就又返回厕所那,看见路春峰他娘带头领住他的一家人在那撕扯俺公爹,我一看他们人多我也管不了,就又返回想着叫俺丈夫喊起来让他也过去把人拉开算了。我刚走到俺院子里我听见路春峰骂着:“我X您母晁宗伟,你给我出来”。我一看当时事不对就赶紧插门,门还没有插上,路春峰可过来把俺的门跺开了。当时宗伟已经起来了,路春峰进屋就挪住宗伟的脖子把宗伟摁倒在地上了。当时宗伟头朝堂屋的西墙,脚朝东南,春峰压住宗伟,还挪住宗伟的脖子。我想着宗伟年龄大,也打不过春峰,我也拉不开,就到东间俺睡的屋内给俺姐打电话。我电话还没有打完哩就听见外头路春峰的老婆及他们的家人就进俺家了,接着我听见外头人说宗伟用刀扎住路春峰了。我回到堂屋见路春峰已经被他们家人抬到院里去了,地上有血迹,宗伟还在地上躺着。我见他脸上也被打肿了,牙也被打流血了。4、证人晁金成证言:年三十晚上,我在曹坡家喝了点酒,回家时走到路春峰家后的大路上时,碰到了路春峰,当时就俺俩,路春峰说:“赖熊,怕不了你”,我也骂他“你赖熊,X您母,我怕不了你”,然后路春峰就打我,把我打晕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路广昌证言:年三十晚上,我在路春峰家喝酒后回到家有半个小时左右,听见晁红菊在晁宗伟家喊叫着哭,我就赶紧到晁宗伟家,看到路春峰在晁宗伟家堂屋躺着,已经不能动了。6、证人路建华证言:年三十晚上八点半左右我去春峰家看电视。九点左右,春峰的媳妇红菊在屋外喊:“春峰,出来吧,那疯老头又在那骂您妈哩”,春峰出来后,我在后边跟着,俺俩中间隔了有二十米吧,我走到宗伟家东南角那时发现晁金成在那躺着,具体咋躺在地上了我也不清楚。那时候春峰在宗伟家院里喊宗伟哩,春峰说:“宗伟,你出来”,接着就听见红菊在喊:“快点吧,他拿的有刀,春峰扎住了”,我就赶紧往屋里跑,当时红菊在宗伟家门口那站着喊人哩,我进屋就看见宗伟和春峰他俩都在堂屋门里头朝西躺着哩。当时光线较暗,但也模糊看的清,我看见春峰脸朝里在那躺着,右手捂着肚子,左手在他下身压着,肚子上还流着血。宗伟侧身脸朝外类似于趴那,两手掐住春峰的脖子。当时我没有看见刀在哪,我扒开宗伟发现刀在宗伟右跨下地上,我赶紧拿住刀,这时候庄上过去好几个人,我把刀给俺媳妇并叫她放好,我们几个人把宗伟抬到院子里了。7、证人路春贺证言:年三十晚上十来点钟左右,听见晁金成骂路春峰了,后来听见了晁红菊在那喊:“春峰,去找宗伟去”,我怕双方打架,就到宗伟家屋后听动静。后来听见宗伟家院子里有人喊:“你瞅瞅叫人打成啥了”。到宗伟家院子里后,路建华正扶着春峰从屋里往外走,春峰说:“哥,晁宗伟用刀扎住我了,我走不动”。当时我用电灯一照春峰身上净是血。8、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活体损伤鉴定书:路春峰被锐器致伤腹部,造成腹腔肝脏破裂及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9、舞钢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晁宗伟面部伤情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晁宗伟时其面部受伤。据晁宗伟供述其伤是在同路春峰撕打过程中被路春峰打伤。10、调取证据清单:办案人从证据持有人路建华手中调取单刃、木柄刀一把。11、被告人晁宗伟供述:年三十晚上十来点,我跟俺媳妇都睡觉了,我听俺媳妇说听见俺父亲在院里头跟人家吵架哩,我身体不好就跟她说:“都七、八十了,你出去跟他说叫他回去睡吧”。那之前路春峰提住我的名骂我哩,我身体不好没出去,我听出是路春峰的声音,俺媳妇出去了路春峰又开始提住我的名骂我,我就穿衣裳起来了,走到堂屋门口,一脚在里,一脚在外的时候,俺媳妇从院子跑过来把我推到屋里,她准备插门哩,门已经关上了。路春峰就一脚把门给跺开了。跺开之后,路春峰上去就把我摁倒在俺堂屋里了,用手掐住我脖子,用拳头打我的脸,把我掐的出不来气。我脸也被打肿了,脸上还流血了,我门牙上装的两假牙也被打掉了,一颗上牙也被打活络了。我打不过他,他叫我脸朝上躺那压住我打。俺媳妇拉不住他就上屋里给俺姐家打电话叫人哩,我用手来回摸,后来在俺家堂屋里放的一张低方桌上摸到俺家的那把西瓜刀,当时我也没门了,啥也没想就拿刀捅住他了,捅住他了,他还压着打我,还喊着我扎住他了。这时候路春峰的哥路春贺还有他叔路建华还有几个人从外头进俺堂屋,他们抬住路春峰抬到院里头,不知道谁找了辆车拉住他送到医院了。他们几个进屋的时候,好像是路春峰他叔路建华从我手里把刀拿走了。他们将路春峰抬到院子里我才站起,看见路春峰肚子上流的有血。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晁宗伟及其辩护人认为路春峰和晁红菊的证言不属实,事实是路春峰进晁宗伟家先打的晁宗伟。
被告人晁宗伟当庭提供了其被路春峰打掉的牙齿两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18882.08元、交通费票据370元、舞钢职工医院出院证、路春峰日工资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认为是路春峰先动手打的自己,不同意对其赔偿。
3、一审判案理由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晁宗伟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避免侵害而实施自卫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持刀致人重伤,造成重大损害,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宗伟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晁宗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晁宗伟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因被告人晁宗伟在进行防卫时,致人重伤,造成不应有损害,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春峰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受害人路春峰在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心平气和的去化解,而是强行闯入被告人家采用暴力手段解决,其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有重大过错,因此,对其所受损失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
4、一审定案结论
被告人晁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晁宗伟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春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2194.15元。
[解说]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中成立正当防卫要求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醒、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本案中,被害人虽然先对被告人实施殴打,将被告人的面部打伤,两颗假门牙被打掉,但其没有携带什么凶器,没有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持刀进行防卫,致受害人重伤,造成重大损害,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