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舞钢市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一起涉及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案件,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温情司法,而且有力地触动了醉酒驾驶人员的神经,为社会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这是一起原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被告吴某某的保险纠纷案件。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3年7月10日,被告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舞钢市马鞍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司西路段时,撞住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李某某受伤,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11日,舞钢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此案,判令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李某某各项损失122000元。现原告某保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退还原告在被告醉酒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垫付的1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吴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深表悔恨,但同时也表示,因自己现在家庭比较困难,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给予适当照顾。鉴于此,承办法官在对被告吴某某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也当庭给原告某保险公司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吴某某自愿于2014年2月3日之前将原告某保险公司为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10000元返还给原告某保险公司,考虑到被告吴某某的家庭情况,剩余12000元原告某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原、被告就此事别无其他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