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猥亵儿童案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替人送水之机,趁着被害人家属不注意将被害人抱入房内进行猥亵。待受害人家属强行打开房门后,被告人当即下跪并承认自己的错误,随后又趁被害人家属不注意企图逃跑。被害人家属抓获被告人后立即报警。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某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取得其对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且受害人呈现低龄化,同时涉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案件也不断涌现。就此案件,如果受害人的监护人防范意识比较强,就不会给孩子带来伤害;如果被告人的监护人很好的履行监护职责,孩子也不会收到伤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使用智障残疾人,如果···但是,没有如果,孩子已经受到伤害,我们能做的就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建议,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不但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更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做到不留监护死角,同时也要注重教育孩子,让他们在遇到困难时学会保护自己、寻找救助;作为智障残疾人的监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时刻监护好智障残疾人,既是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也避免伤害其他人;作为用人单位,用人聘人的时候要对被聘用人员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这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被聘人员负责,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