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查:吕某某,男,34岁,舞钢市安寨乡人。2013年8月29日晚,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舞阳与朋友一起喝酒。酒后约至30日凌晨1时,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舞钢。行驶至舞钢市迎宾大道枣林镇铁炉王村西路段与受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擦撞。后双方商议赔偿事宜,未达成共识,马某某报警。在民警处理过程中,发现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舞钢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65mg/100ml,属于醉驾。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33.65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吕某某能够及时赔偿受害方车辆损失费,且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悔恨不已,且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