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xx物资有限公司(原告)与舞钢xx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舞钢法院院长李平贵高度重视,安排执行局局长宋良波亲自督办。被告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已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在执行中被注销,执行员查明案情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案件顺利执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07年1月,被告公司购买原告公司两块钢材,共计113039.55元,原告公司给被告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039.55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仍未按期履行,原告公司便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后,执行员多次找到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姚某,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姚某没有否认所欠货款事实,只是称现在因为国家经济调控,钢铁形势不佳,经济困难,外欠帐很多,无力归还,请求法院延期。执行员看姚某所述较为诚恳,给了姚某一定的时间。但几个月过去了,被执行公司依然无法履行判决。如果被执行公司有资金,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法院可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对法人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执行公司没有资金的话,就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债权,同样也可以执行。于是执行人员几次询问被执行公司的外债及债务人情况。但是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姚某顾左而言他,只是说还没算好帐。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清晰的,法院是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但是各家金融机构没有被执行公司款项,而被执行公司也只是几间办公室而已,执行员去了几趟,连工作人员都没有见到。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此时,申请方公司工作人员段某某以为法院不管其案件了,就于2013年4月到河南省政法联合窗口反映了此事。
该院果断决定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工商部门电脑却显示该公司已注销。执行员丈二摸不着头脑,法院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怎么不存在了,没有被执行人,肯定没法执行了。再查,该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在河南日报发出为期45天的申报期,请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债权。法院一审2011年11月3日判决后,被执行公司一面提出上诉,一面于2011年12月2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清算报告,称已对公司进行了清算,且已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负债总额为0,该公司剩余财产514582.28元已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被执行公司股东为姚某某、徐某某,出资比例分别为80%、20%,该公司股东姚某、徐某某即该公司剩余财产的承受人也是该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
难道说法院审理时的被告就是不合法的,二审时被告就不存在了,原审程序有错误?或许说该案需要向上级法院汇报发回重审?执行法官决定继续查,该公司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要求注销,但当时工商部门尚未核准。二审判决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20日核准被执行公司注销登记。案情出现转机,执行局指挥中心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被执行公司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货款给付责任时并未注销,其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没有向申请执行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也没有将被执行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通知债权人申请执行公司,而是清算材料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导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执行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执行公司为此要求该公司股东姚某、徐某某即该公司剩余财产的承受人也是该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4月12日舞钢法院作出(2012)舞法执字第37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姚某、徐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该院立即下发裁定书,在执行员强大的压力下,被执行人姚某、徐某某最终同意分两次履行给付货款义务。
目前,法院执行员已将第二批货款交到信访人申请执行公司,该案已执行完结,信访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