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舞钢市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但使原告本次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得到满足,而且将即将发生的下一个诉讼所涉及的纠纷也一并化解,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诉累。
这是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董某及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赵某诉称:2013年2月9日,被告董某驾驶小轿车沿舞钢市中心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进入迎宾大道过程中与孔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电动车乘坐人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舞钢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董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716.28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被告保险公司均详细询问了原告的伤情及康复情况。在此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原告在达到鉴定条件后还要另案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而被告保险公司根据经验判断原告应该为十级伤残,原告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在起诉时虽然没有主张,但必然还有一个诉讼即将发生,如果能在本案中就伤残赔偿问题一并调解处理,不但能够节约诉讼资源,而且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于是,本着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指导思想,承办法官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思路,原告和保险公司也一拍即和。最终,被告保险公司免鉴定对原告按十级伤残进行赔偿,此案圆满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