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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时机需把握 化解矛盾要执着

  发布时间:2013-08-28 10:17:21


    8月27日,舞钢市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一起民事案件,该案的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坚定化解矛盾信念的重要性。

    这是一起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范某某诉称,原告是登记在舞钢市舞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某出租车的实际车主。2012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大包合同一份,将车辆承包给被告。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辆私自转包给第三人。后来,第三人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且被告拖欠原告部分承包费用未交,共计2万余元。庭前,法官给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仍存在较大分歧和不合理预期。原告认为,车辆曾经致人死亡,不但车辆受损,而且按照风俗习惯再使用该车辆非常不吉利,被告理应赔偿。而被告却认为,自己虽将车辆转包,但毕竟不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起诉要求自己赔偿感到十分冤枉。就这样,该案的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但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调解,在庭审进行到调解环节时,法官敏锐的意识到双方的预期已逐渐回归理性。于是,法官抓住调解时机,巧妙的从法、理、情多个角度深入地给双方做了一番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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