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至17日,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解圆满执结一起涉藏族同胞工程欠款纠纷案件,较好的实现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2012年7月27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xx(藏族)工程款203992.5元、利息24870.08元,合计228862.58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逾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该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及藏族同胞的利益,若处理不妥会影响民族团结和谐。同时被执行人远在浙江省东阳市,且案情复杂,舞钢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宋良波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专案会议,并邀请主审法官参加,对该案做全面细致的了解掌握,研究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即先用法院专用邮政快件邮寄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待被执行人有联系后再用电话联系付款事项,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予回复再前往浙江省东阳市执行。为了提高办案执行效率,执行人员先和申请执行人进行积极沟通,尽可能了解被执行人的更多详情,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执行人,几番周折才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同意偿付,但却说现在公司经营处境困难,账户上没有流动资金来支付这笔欠款。执行人员没有泄气而是耐心说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及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等。经过执行人员入情入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同意配合履行并当即指示郑州分公司先转欠款5万元,其余分期还款。
4月15日,在该院执行局主持调解下,双方在郑州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xx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所应支付xxxx(藏族)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28862.58元,从2013年4月18日起分三个月,每月18日前支付6万元,共计18万元;xxxx(藏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签完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对该院执行人员的公正执法、工作精神及执行结果感到很满意。被执行公司负责人说:“这样一来,不仅让我们公司偿还了欠款,也挽回了信誉,谢谢!”
目前,和解协议已圆满履行。当法院把228862.58元的工程款及利息发放到申请执行人xxxx(藏族)的手中时,她很感动并用藏族的礼节对法院表示感谢,同时用生硬的汉语说:谢谢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