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高院、平顶山中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信用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下列十项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二是为逃避执行而故意隐匿行踪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三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四是拒不交出或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的;五是为逃避执行而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的;六是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假借清算破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七是为逃避执行滥用诉讼程序的;八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九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0条规定情形的;十是具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执行情形的。法院将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向社会公布,向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进行通报并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