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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成分被告人崔国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3-06-04 17:33:18




    6月4日上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崔国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庭审后,舞钢市人民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国宏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制假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崔国宏任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瑞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购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趁工人下班之际,添加至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保健食品中。后其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价值121500元,销售唐康菊花葛根片价值153000元,两项共计价值274500元。另扣押在案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共计价值44790元。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中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

    舞钢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国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保健食品中掺入国家禁用物质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且销售金额达274500元,未销售金额达447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国宏表示上诉。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庭审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平顶山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富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保振,舞钢市市委书记高永华等领导;舞钢市辖区省人大代表徐贵丽、铁俊梅,平顶山市中院、10个基层法院相关人员,部分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部门从业人员及省市2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旁听案件审理。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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