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洗浴中心手机被盗铃声响起窃贼被捉

  发布时间:2009-08-10 17:50:52


    在洗浴中心洗澡时,李某用自己的钥匙打开别人的衣柜偷来手机一部并放到自己的衣柜中,继续洗澡,手机铃声响起,结果当场被捉。6月6日,舞钢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服判,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李某,男,现年17岁,汉族,系舞钢市某技校在校学生,家住该市朱兰。2008年4月26日下午17时许,李某在舞钢市朱兰矿山洗浴中心洗澡时,租的衣柜是37号,他把衣服脱完后放到柜里,锁好柜子钥匙不小心掉到了地上,他拣起钥匙后,忽然想起这里的衣柜钥匙都是相似的,他就用自己的钥匙试着打开下方30号衣柜,没想到拧了两下就打开了,便顺手从一个衣兜里摸出一部手机,迅速放到自己的衣柜里,继续洗澡。失窃者曹某洗完澡出来时,发现手机不见,立即报了案,后巡警赶到,调查完就用张某的手机拨打了被盗手机号码,结果在37号衣柜里响起铃声。警察立即通过吧台服务生去喊:“谁的衣柜是37号?”李某一听就想完了,事情暴露了,李某一看是个警察站在澡堂口,当时很紧张地出来打开自己的37号衣柜,被盗手机露了出来,于是被捉。

    舞钢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系独生子,父亲是一名普通工人,母亲无固定职业,家庭条件一般,本人初中毕业后在技校上学,无不良嗜好,由于法律意识谈薄,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赃物已退还失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