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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便一次数万元 行为文明莫相忘

  发布时间:2013-04-23 08:30:21


  2012年8月,被告刘某在原告张某家附近小便,被张某看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报警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二人互不相让,仍然辱骂撕扯,期间刘某将张某打伤,后刘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我院要求刘某赔偿约3万元。

  经审理后我院认为,被告刘某因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与原告张某发生纠纷,在双方被带到公安派出所处理时刘某又以张某对其辱骂撕扯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看到刘某有不文明行为时,没有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法,是引起纠纷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次纠纷共造成张某损失合计约2万元,刘某应就其中的80%即1.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属轻微伤,没有残疾,医生也没有加强营养的建议,因此,其要求的精神慰抚金及营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感言:公民应克制约束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在公共环境,要时刻牢记文明行为,为他人为自己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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