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舞钢法院坚持能动司法 远赴监狱调解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3-04-12 08:32:17


    3月22日,舞钢市法院民一庭到河南省新乡市某监狱,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法官们坚持不懈努力,最终使该案件圆满调解结案,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9岁。被告姬某某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现在监狱服刑,原告认为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经核实,被告姬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截止2013年3月,剩余刑期为10年5个月,现在新乡市某监狱服刑。

    接到案件后,为了及时对该案进行处理,更好的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民一庭使用特快专递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1月17日,民一庭工作人员驱车到达被告服刑的监狱,直接向其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并对被告姬某某进行了先期调解工作。开始被告姬某某存有抵触情绪,他说,“现在自己在监狱还有10年刑期,老婆要离婚,孩子也不认自己,家都没有了”。见此情景,审判人员耐心细致与姬某某进行沟通,从子女教育、婚姻关系的稳定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打消其抵触情绪。3月22日凌晨5点,民一庭审判人员从舞钢出发前往新乡某监狱。8时许,法官们办完手续见到被告姬某某。由于先期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姬某某的情绪有所缓和,主动与法官们陈述说,其因为一时冲动,使自己陷入困境,出事时孩子只有4岁,这么多年来原告自己在家带着孩子生活也不容易,现在想想僵持下去对自己对家庭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示愿意离婚。随后,原被告双方坐下来认真协商,最终,就离婚问题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儿子,抚养费原告自理;位于舞钢市铁山乡冢李村的三间平房由被告姬某某所有。原告在未再婚或被告姬某某刑满释放之前对东边一间房屋拥有居住权。原、被告双方关于财产无纠纷。法院对此协议予以确认,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终告解决,案结事了。

    临走时,被告姬某某对法院辨法析理工作表示感谢,并称现在离婚问题解决了,良心可以好过点,自己争取好好改造,早日出狱。原告李某某流泪说:“走到离婚这一步谁也不想,现在我俩的婚姻虽说走到了尽头,但是什么时候他都是孩子的父亲,我要听法官的话,有空带孩子来看看他,更好的促进他的改造”。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