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大意致人死,赔偿和解获缓刑。2012年3月13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7时35分许,被告人郜某某驾驶豫D91627号三轮车沿舞钢市马鞍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钢源生公司门前路段时,撞住行人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诉讼中被告人郜某某及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舞钢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郜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