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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法院健全机制 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2013-03-05 17:13:08


    3月5日,舞钢市法院立案庭在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过程中,发现一男子冒充当事人虚假立案,经审查确认该案件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当场对该男子予以训诫,并不予受理。

    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确实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破坏了社会诚信。我院高度重视,针对该行为加大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宣传和审查力度。

    一、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宣传。我院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设立“禁止虚假诉讼”、“以诚信诉讼为荣、以虚假诉讼为耻”等宣传标志,并且向准备起诉的当事人发放《禁止虚假诉讼指南》,以营造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的决心,并且让当事人真正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类型以及虚假诉讼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坚持依法审慎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我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辩护行为的通知》、舞钢市法院《民事立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本人到场办理立案手续,如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不能到庭的证据,并经审查人员批准,并且代理人必须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直接向法院提交委托书,代理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三、创新立案审查方法。我院坚持创新立案审查方法,把中医诊疗中的“望、闻、问、切”引入到工作实际中,“望”就是要观察当事人的神色;“闻”就是要多听一下当事人之间的谈话是否对案件有影响;“问”就是对案件中违反常理的地方进行询问;“切”就是要把握案件中的重要疑点和合议庭成员进行把握。

    四、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惩戒力度。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并不予受理。对参与制造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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