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2月28日,舞钢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05年4月20日,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在舞钢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现年6岁。夫妻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因一些生活琐事常常生气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2年6月份,原告韩某某向舞钢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月至孩子成年;夫妻财产依法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关系更加恶化,纠纷不断且经村委会多次协调处理未见改善,夫妻感情无法和好。
2012年12月19日,原告韩某某再次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更好的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开庭时邀请了舞钢市妇联及相关单位的同志旁听案件审理。在审理中,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考虑到尽量减少给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特别是考虑到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决定先调解。经过法官们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韩某某每月支付给被告李某子女抚养费26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孩子成年;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三方之间自此不存在任何身份及财产关系,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互相不干扰对方的工作、生活;被告李某承诺原告可以逢年过节看望孩子。法院对此协议予以确认,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终告解决,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