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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3-02-21 09:01:32


    2月20日,舞钢市法院对被告人卞某某、卞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卞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卞某某、卞某于2012年11月份在舞钢市朱兰安钢舞阳铁矿河东小区承包一号、十号楼主体工程,楼层均为21层。按照合同,建筑材料都是由张某某提供。卞某某及卞某从各地招工从事具体建筑工作。在工程建筑期间,卞某某从建筑商张某某处陆续领了工人工资二百四十七万元,但没有将全部款项交给会计给工人们发放,私自截留现金628871元。该款项被卞某某、卞某、潘某某(在逃)私分。为了填平账目,卞某某指使会计将上述款项做成假账,并对工人们称,在这里干活领不到全额工资。37名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多次到舞钢市委、市政府上访。经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遂向卞某某等三人下发责令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上述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后经舞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舞钢市人民法院对卞某某、卞某提起公诉。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卞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37名农民工劳动报酬628871元,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卞某某、卞某在该案提起公诉前已将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退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卞某在该案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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