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在舞钢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世峰的办公室内传来了这样的谈话声:“真没想到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农民工的工资追要这么重视,谢谢你们给我们案件所作的工作,这次我们工程的农民工的工资总算有指望了!”,“维护农民工利益,帮助农民工追要工资报酬,这是我们法院的法官应该做的!”一句简短的回答,包含了法官的郑重承诺。
2006年12月2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粮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某粮所北六号仓库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召集周边村庄的农民工开始工程建设,并于2007年7月26日建成某粮所北六号仓库并经相关质监部门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某粮所应于2007年7月26日之前在工程结算后将工程款全部拨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中包括材料费用及某建筑公司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但某粮所却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结算,直至2011年1月11日结算后才给某建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但之后又以单位无钱为由不予支付,某建筑公司出于无奈,只得将某粮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粮所清偿工程款本金570000元,并支付利息193633.43元。案件立案后,由于涉及到农民工6年来的工资追讨,农民工就是我们自己的兄弟姐妹,农民工的利益与我们息息相关,抱着这样的想法,我院民一庭的法官及时向主管副院长孙世峰汇报该案,孙院长对该案极其重视,亲自阅卷、在庭审前多次找到某粮所负责人进行案件的调解,在庭前调解不成时亲自担任审判长并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了庭审,并在庭审时又对某粮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批评,由于是直播庭,这次调解对被告单位有很大触动,答应回去后给单位负责人及其上级部门某粮食局汇报,早日将工程款拨付给某建筑公司,但之后又不见回音。2012年11月28日,孙世峰副院长将双方再次通知到自己的办公室,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一步调解,对某粮所进一步辨法析理,从下午2点一直调解到晚上7点,某粮所对法院法官的工作所折服,答应一星期内向局领导再次汇报此事,某建筑公司对某粮所的经营困难也表示理解,接受可以分批分期给工程款的意见。有了这次调解的基础,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2012年12月4日,某建筑公司与某粮所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某粮所自愿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某建筑公司建设某粮所北6号仓工程款共计570000元整,而某建筑公司也表示自愿放弃利息193633.43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某粮所承诺,如果未按调解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建筑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8元,由某粮所负担。某粮所并答应在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日期之前,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一定将拖欠的工程款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来支付农民工工资,某建筑公司对法院的工作非常满意,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所发生的一幕。
至此,这起拖欠6年之久的农民工工资追讨案件在孙世峰副院长及民一庭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得以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