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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下葬债权人坐棺材上索债 女无奈含泪签字法院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12-06 10:22:47


    “我不明白,人死了,为什么让他的女儿签字还钱就没效呢?我的钱应该找谁要去?”董某疑惑地问安法官。“借你的钱应该有人偿还,但是索取债务也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安法官认真地说。

    事情起源于今年7月,罗某因病突然去世,7月3日,罗某下葬之时,董某手持一份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登门,坐在罗某的灵车上要求罗某某(系罗某之女)先还2000元钱,并且在判决书和调解书上签上“此款由我偿还”后,才从灵车上下来。安葬完父亲后,罗某某以罗某与董某间的债务已由人民法院裁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董某利用罗某安葬之际,强行阻碍索取债务,属于乘人之危、胁迫为由,迫使罗某某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罗某某在董某胁迫下所签订的54501.65元债务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返还罗某某支付给董某的2000元。

    鉴于该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受理后,安法官多次与董某沟通,就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该如何处理为董某详细讲述法律规定,但是多年未能拿到钱的董某总是心有不安,认为没有债务人的继承人签字心里不踏实,这笔钱就打了水漂。一直到开庭之时,仍未做通董某的思想工作。

    开庭之时,采用庭审直播的方式进行。开始董某对坐在灵车上索债予以否认,待将当天录像播放后,董某认可确有其事,但是他是为了得到自己经法院判决的合法债务而为,自己是迫于无奈才不得不这样做的,同时罗某某是罗某的继承人,应该父债子还。庭审之时董某情绪较为激动,法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后,经过安法官多次做工作,罗某某同意不再要求返还丧礼当天支付的2000元钱。后经多次向董某释法明理,董某仍未能转变思想。

    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依据查明的事实制作文书,我院认为:董某在主观上有利用罗某即将下葬这个时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签字认可罗某债务就坐在灵车上不下来的要挟行为,该行为足以迫使罗某某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事实上罗某某在董某提供的文书上写下了“此判决我还  罗某某”,并支付了2000元钱之后,董某才从灵车上下来,综上董某行为可以认定为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董某采用胁迫方法使罗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罗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罗某某放弃要求董某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判决后,董某与罗某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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