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舞钢法院审结一批涉及劳动者权益案

  发布时间:2012-11-12 16:09:56


    2012年10月23日,舞钢法院审结一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原告万某等11人的补缴保险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支持。他们认为该判决结果合法公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万某等11人自2007年先后在被告舞钢某公司工作,2012年2月1日被告知不让上班,后经查询发现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等,而仲裁裁决又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他们的申请,万某等不服向我院提出诉讼,提出要求被告公司补缴保险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双倍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

    我院审理后查明,11原告虽自2007年先后到被告处工作,但是自2008年7月1日开始,11个原告先后与舞钢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9年7月1日又与河南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原告被告知不让上班时,处于第二个劳动合同书的合同期限内。庭审中原告表示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是空白的,但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认可名字确系自己所签。

    据此我院认定:11个原告自2007年先后在被告处工作,在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前,与被告构成了劳动关系,被告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金,又因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08年1月1日后,故自该日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才可得到双倍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书后,11个原告先后与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此时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被告为用工单位,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的其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对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我院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行为有明确认知,在合同上签字,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因此原告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劳动合同又不符合无效情形,故认定了其效力。

    每个劳动者在参加工作时,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同时公民个人在签字时,应该先了解合同内容,并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予以解释,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慎重选择。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