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李某某、耿某某等六名农民工从舞钢市法院领取了3万余元的执行款。大家纷纷紧握着执行人员的手,激动地说,人民法院真正是农民工的保护神,以后我们的腰杆也硬起来了。
李某某、耿某某等六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后,于2011年5月5日作出舞劳仲案字[2011]第3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被诉人张某某支付给申诉人李某某、耿某某等六人工资共计32850元,郑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某公司、张某某一直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2年6月,申请人李某某、耿某某等六人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某当时具体地址不明,无法向其发放执行通知书。河南省郑州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认为其是负有连带责任,应该先找到张某某,让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款。舞钢市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讲述法律规定,告知其履行义务后,还可以向张某某追偿欠款,但该公司一直坚持已见,不愿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又多次到该公司的分公司工地了解情况,后来获悉该公司在舞钢市建设局建筑管理施工科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人员遂即向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后来,在舞钢法院执行局长宋良波的多次协调下,该局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取了该公司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案件得以执结,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