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舞钢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经济犯罪案,对被告人安进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进陆,男,1964年2月25日生于河南温县,汉族,本科文化,舞阳钢铁责任有限公司销售部成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08年7月2日,被告人安进陆利用担任成品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成品车间起重配件购进过程中收受起重配件供货商张全彬人民币100000元,此款通过工商银行转入安进陆个人帐户,被告人安进陆用于归还个人住房款和个人借款。2007年初至2008年底,被告人安进陆在为成品车间联系印刷钢板不干胶标签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将每条钢板标签多开0.03元,从中贪污公款13600元,被告人安进陆将此款用于告人安进陆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外业务中采取个人日常消费。
法院认为:被虚开发票的方法,从中侵吞公款13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利用担任车间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与自己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相对人钱财100000元,此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为相对人谋取现实利益,但其为相对人谋取了稳定的潜在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进陆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进陆及其辩护人当庭辩称安进陆收受张全彬人民币100000元,是朋友间的资助,安进陆所在的成品车间与张全彬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安进陆的行为构不上受贿罪之辩解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成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不同,应按国有企业对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进陆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之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安进陆在侦查机关在没有掌握贪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待,应当认定为自首,应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安进陆收受他人贿赂刚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又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