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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酒后挥刀砍人 和解赔偿仍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09-20 16:10:41


  9月20日,舞钢市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言语冲突而引发的一桩故意伤害案件,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月5日晚,苗某与娄某一同参加朋友家的丧宴,两人均喝不少酒。酒后因一句玩笑话,二产生言语冲突,双方开始“对骂”。在娄某对着苗某叫骂时,苗某一时冲动拿起自家菜刀出门找娄某,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挥刀划着娄某脸部。后经鉴定娄某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苗某及其家人积极同娄某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娄某谅解。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亦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不已,称以后一定不会再犯错。由于本案系邻里纠纷且为酒后一时冲动酿成,本着有利于邻里矛盾化解的原则,对被告人苗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编者感言:随着刑诉法修改决定的出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纳入新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尚未生效,但该市法院在审理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时,能够依照刑事和解的精神处理该类案件,促使被告方有效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促使双方矛盾的化解,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为民司法的宗旨。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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