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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大主任关注协调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发布时间:2012-09-17 11:18:53


    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路某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自舞钢市法院立案后,通过执行廉政监督员沟通,在舞钢市人大主任康玉春亲自关注、过问、协调下,舞钢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克服重重困难迅速执行该案,受到人大机关和执行监督员们的充分肯定和案件当事人的赞誉。

  2011年4月8日,原告姬某某搭乘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舞钢市乔庄至矿建公路行驶时与被告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张某某车辆损坏,原告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舞钢市法院审理后,作出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姬某某各项损失28335元;被告路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51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两被告均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舞钢市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自执行通知书发放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多次到舞钢市信访局反映问题。舞钢市人大主任康玉春亲自接待申请执行人,并及时和舞钢市法院进行沟通,执行干警对案件情况向康主任进行详细汇报。康主任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之后的几个月内对被执行人进行拉网式排查,终于在9月份查到被执行人路某某在舞钢市深山沟里的一个沙场打工。9月9日,舞钢市法院执行干警冒着大雨行程40余公里,警车三次陷入泥泞道路,无法行使,执行干警下车将车辆推出山沟。执行干警在没有吃饭的情形下于下午3时赶到被执行打工地,找到被执行人。在干警们的精神感动和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判决义务。

  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接到执行款时,紧握着执行干警的手表示感谢,并同时向人大康主任打电话进行汇报。康主任听到汇报后,立即向舞钢市法院院长李平贵打电话说:“你们的执行工作很难,通过这件事,我更了解了法院工作,更理解你们执行干警的吃苦精神,各个机关和社会应该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工作”。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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