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响应全省法院开展“一打击两整治”专项活动,8月7日,舞钢市法院对刘某、冯某某和张某某分别涉嫌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三起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体现了司法效率和该院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决心,有效地震慑了犯罪,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杨某(已判刑)、王某(已死亡)盗窃价值16160元的四轮拖拉机一辆。在庭审过程中刘某表示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法庭从轻处罚。2011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窜至舞阳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备件库盗窃104米价值26980元电缆线,在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未能得逞;冯某某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过程中冯某表示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理。2012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许昌市以4万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白色雪弗兰新赛欧轿车,后查证该辆轿车为被盗赃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917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示悔恨,称自己由于不懂法,贪图便宜才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由于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对判决无异议,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