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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远千里抵黔办案 迅速及时圆满成功

  发布时间:2012-08-03 16:40:35


    2011年11月15日,舞钢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玉玲带领执行干警曹海松、李铁柱不辞辛苦奔赴贵州省都匀市,历时三天,灵活运用联动措施,将一起跨省执行案件得以迅速顺利执结,实现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舞钢市恒丰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航重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舞钢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贵州贵航重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舞钢市恒丰钢铁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605000元,如逾期支付,被告则按700000元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6.5元,由原告舞钢市恒丰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原告于11月14日向舞钢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告远在千里的贵州省都匀市,并且案件涉及的标的额较大,而且涉及少数民族,容易影响民族关系和谐,案件执行异常困难。舞钢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宋良波高度重视此案,随即召开执行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该案件执行方案。11月15日,该院执行局副局长马玉玲及执行干警曹海松、李铁柱一行3人,不远千里驱车奔赴贵州省都匀市。到达都匀市后,正值阴雨天气,气温下降,身穿单衣的执行干警感到秋寒逼人,但执行干警仍冒严寒,顶风雨,不辞辛苦。执行小组兵分三路:一路给被执行公司贵州贵航重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另一路跟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第三路查询被执行公司的账户。并在此基础上,执行干警共同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但被执行公司一直闪烁其辞。最终在执行干警的果断措施和耐心协调下,被执行人欣然同意并配合执行,该案合法、果断、迅速、及时得到执结。

    11月17日, 舞钢市法院执行局通知舞钢市恒丰钢铁有限公司到法院领取被追回的货款及违约金69.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对执行结果既意外又非常满意,拉着执行局宋局长的手一直不放连声道谢。同时被执行公司贵州贵航重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振给舞钢市法院执行局打电话对该院执行局的温情执行表示钦佩!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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