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专偷山羊的团伙盗窃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年、七年和四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0000元、8000元和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舞钢市某乡的被告人蔡某,在2010年4月13日到2012年2月14日期间,伙同蔡某某、张某某在该市枣林、八台、武功等地,采取在墙上挖洞、摘卸大门等手段,先后数次盗取村民山羊、奶羊等共计四十六只。被告人史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依旧予以收购。2012年2月20日,四人先后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8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其中蔡某、蔡某某参与盗窃八起,价值42290元,张某某参与盗窃六起,价值37690元。被告人史某某先后七次在明知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且涉及犯罪数额达到3989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张某某、史某某已退还部分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蔡某、蔡某某、张某某未明确是否上诉,史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