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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漏水要查明,表前表后大不同

发布时间:2024-12-06 15:24:2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搬进了商品房住宅楼之中,漏水问题随之而来,屡见不鲜。如果是楼上家中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受损,那么赔偿责任的主体一般比较明确,但是当一栋楼的供水主管道发生漏水造成损失时,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某小区一栋住宅楼位于5层的水井房内因水表前阀主管道破裂发生漏水。该楼栋总层高为八层,一至四楼住户的水表是由一楼水井房的供水主管道接出,五至八楼的水表是由案涉漏水的五楼水井房内的供水管道接出。因发生漏水事件的水井房位于5层西入户门北侧,原告二层家中靠近入户门的北墙系与水井房相连的墙体,故水顺墙流入二层原告家中,导致靠近入户门的北墙墙体受损、柜子封边开裂、柜体变形,造成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物业公司和自来水供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漏水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均无异议,因本案的财产损失系管道破裂后水漏出导致,故本案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对案涉水管负有管护维修责任的主体。
   根据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本案漏水点在入户水表前的主管道上,故自来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案涉发生漏水事故的水井房位于建筑物内部,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故物业公司对该部分亦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结合上述内容,法院酌定自来水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城市住宅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户’的供水模式。
   第三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因水表井维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李晓华 王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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