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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上网费用 黑手伸向同学

  发布时间:2009-08-07 16:46:41


    6月26日,舞钢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徙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6月21日,为筹上网费用,李某伙同王某窜到自己就读学校的学生寝室,窃取其同学杨某、周某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MP3音乐播放器、手表、人民币等钱物,案值24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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