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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出借不可取,小心因此惹“官司”

发布时间:2024-10-12 08:15:53


前言
  亲朋好友需要资金周转,但你也手头“紧”,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虽然能够缓解一时之需,殊不知其中有着诸多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柳某经人介绍认识,柳某因急需用钱向朱某借款,朱某通过财付通、花呗、信用卡等支付渠道向柳某提供的账号刷款以及向平台贷款等方式,累计为被告套现16万余元,被告柳某以自己和丈夫曹某的名义向朱某出具金额共计16万元的借条两张,后柳某夫妇未还款。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该案中,朱某利用贷款、“刷码套现”等方式获取资金并出借给柳某夫妇,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故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朱某请求柳某夫妇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柳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朱某借款本金16万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朋友遇上困难,理应伸出援手,但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范围选择合适的帮助方式。在借钱给他人时,必须为自有资金。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在于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是指贷款人未按照其贷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如果出借人贷款到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能会因此背上贷款债务,如还款不及时则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甚至承担成为“失信人”的风险;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也可能会因为借款债务“反目”,甚至扯上官司。

  同时,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涉嫌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舞钢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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