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苗河根,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原任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董事、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阳光花苑小区20号楼1单元23号。
2018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8)豫04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苗河根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现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交付执行前,罪犯苗河根以患有糖尿病肾病、尿毒症期、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等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1年1月25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2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3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23年10月8日,罪犯苗河根再次以患有糖尿病肾病等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在立案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公示,并对罪犯苗河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本院认为,罪犯苗河根身患糖尿病(合并肾病)、肾功能衰竭(5期),其病情符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在前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罪犯服从管理,矫正期间表现较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
为阳光司法,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公示。
如对罪犯苗河根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375-2761531
舞钢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